航空货运的价格是多少?
航空货运的价格是多少?
空运按质量计算,价格为人民币/公斤。如果你的货物密度不大,属于泡泡货,航空公司会按长*宽*高/6000计算重量。气泡重量-货物的实际重量=账单重量。
航空货运是现代航空物流航空货运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航空货运是国际贸易中运输贵重物品、鲜活商品、精密仪器等不可或缺的方式。
航空货运提供安全、快捷、方便和优质的服务。航空货运以其快捷、安全、准时赢得了可观的市场,大大缩短了交货时间。
航空货运主要是集中托运的形式,或者货主直接委托航空货运代理来进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始发地航空货运代理的相关人员移交给收货人。
除了航空公司之外,商业还依赖于航空货运代理的帮助。
航空快递的运营商大多是跨国公司。这些公司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将业务扩展到世界各地,建立了一个全球性的网络。
航空快递基本都是跨国公司内部做的。而国际邮政业务通过万国邮政联盟实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邮政机构之间的合作,邮件通过两个以上国家邮政当局的合作进行传递。
传统的航空货运业务以贸易货物为主,规定每件货物体积不得小于5 * 10 * 20cm。邮政以私人信件为主要业务对象,要求每个包裹重量不超过20公斤,长度不超过1米。快递主要有两类:文件和包裹。
文件主要指商业文件和各种印刷材料。对于包装,一般要求毛重不超过32kg(含32kg)或外包装一面不超过102cm,三面不超过175cm。随着航空运输业竞争的激烈,快递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往往会放松对包裹尺寸的要求。
一般的航空货运怎么收费,多少钱每公斤
一般空运费用是根据货物的体积和重量来确定的,也就是重量价格贵的,就按照重量价格来收费;如果体积收费比较贵,就按体积收费。每公斤重量收费15元左右。
在航空运输业务中,有两种重量:发票重量和实际重量。
航空公司根据货物密度计算成本。对于重型货物,计费等于货物的实际重量和毛重。轻泡货物,货物收费按1立方米等于167公斤计算。
重量定义:货物体积(CBM)0.006或货物体积(CBM)167,泡沫货物的定义=货物的实际重量,这样的货物称为泡沫货物,重货物的定义=货物的实际重量,这样的货物称为重货物。
扩展信息:
国内航空运价使用规则
1.直接货物的运价优先于分段相加组成的运价。
2.指定商品运价优先于等级运价和普通运价。
3.等级货物的运费率优先于普通货物。
国内航空货运计费规则
1.货物的运费应为 袁 元以下四舍五入。
2.最低运费,按重量计算的运费高于最低运费。
3.按照实际重量计算的运费低于按照较高重量截止点计算的运费。
4.分段相加运价时,不考虑实际运输路线,不同运价组成的运价低于不同运价组成的运价。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促进航空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术语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与服务。quot本规定所称(以下简称 国际航空货运费率及价格。quot)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sc时运输旅客和货物的价格和适用条件
国际航空客运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未公布运价,国际航空货运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未公布运价。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按照职责负责国际航空运价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国际航空货运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国际航空运价管理遵循规范、高效、对等的原则。第二章国际航空运价的核定和备案第五条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国际民航组织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政府认为国际航空运价需经民航局批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公布的客运运价中的普通客运运价和公布的货运运价中的普通货运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批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申请批准国际航空运价时,应当取得航空公司经营许可。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审批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适用条件等相关材料。第七条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 (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立即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三)适用的国际航空运价在批准的范围内。
,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和货币兑换率等因素,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报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核准。第九条 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十条 经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需要调整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
民航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准。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报民航局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报民航局备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备案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第十二条 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民航局备案。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的水平以及适用条件。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民航局定期发布、更新国际航空运价适用核准、备案管理的国家目录。第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国际航空运价核准、备案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进行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资料;(三)查询、**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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